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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p 30, 2026

資金流動為台商帶來的稅務風險

過去談台商的大陸稅務風險,多半聚焦在發票與帳務。但隨著「金稅四期」全面落地,風險的來源已經轉移——真正留下痕跡的,是資金本身的流動軌跡。

 

錢從哪裡來、去了哪裡、多久動一次、與申報的經營情況是否相符,這些過去分散在不同機關、難以串連的資訊,如今被整合在同一套系統裡。對長期在兩岸之間安排資金與身分的台商而言,這不是申報流程的調整,而是課稅基礎的重建。

 

一、從「以票控稅」到「以數治稅」

 

金稅四期是中國大陸「十四五」智慧稅務的核心工程,與前一代系統最大的差異,在於資料的廣度與稽查的時點。

 

資料廣度:系統打通稅務、銀行、工商、社保、海關、電商平台等七十餘個部門的資料介面,建立「法人稅費資訊一戶式」與「自然人稅費資訊一人式」的智能歸集。企業與個人不再是兩條平行線,而是可以互相勾稽的同一份檔案。

 

稽查時點:稽查模式由事後核查前移為事中即時監控,資金流、貨物流、發票流、合約流進行自動比對與關聯分析。差異不必等到查帳才被發現,系統在交易發生的當下就會產生風險預警。

 

對台商的實際意義是:在大陸境內的每一筆資金流動,都會被完整記錄,並在日後成為追稅的證據基礎。

 

二、境內資金:監測的重點不只是金額

 

在大陸境內不同銀行帳戶之間流動的資金,金融機構已被要求依法進行客戶身分識別與交易監測,並按規定報送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。

 

值得台商注意的是,監測維度並不限於單筆金額,還包括:

・交易頻率

・資金流向

・交易性質

・是否與客戶身分、經營情況等交易行為相符

 

換言之,將大額款項拆成多筆小額以避開申報門檻,在多維度比對之下反而會因「頻率異常」與「與經營情況不符」被標記。金額只是其中一個指標,行為的合理性才是判讀重點。

 

三、跨境資金:CRS 讓境外帳戶不再是盲區

 

對跨境及境外資金,大陸除既有的外匯管理與跨境資金監測體系外,已於 2015 年簽署 CRS 多邊主管機關協定,並自 2018 年起展開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。

 

目前與大陸建立交換關係的亞洲法域包括香港、澳門、新加坡、日本、韓國、馬來西亞、泰國等。這代表大陸稅務居民在上述地區持有的金融帳戶資訊,會被自動交換至大陸稅務機關,不需要個案申請、也不以稽查案件為前提。

 

境內有金稅四期、境外有 CRS,兩端合起來,稅務機關對個人金融資訊的掌握能力已經產生質變。近期針對居民納稅人的境外所得、離岸信託安排、外籍個人取得境內股息紅利所得等,陸續都有新規定進一步明確,正是建立在這個資訊基礎之上。

 

四、屬人與屬地:三種情形,三種課稅邏輯

 

台商的稅務風險之所以難以一概而論,是因為不同的所得型態適用不同的連結因素。

 

情形/課稅原則說明
大陸居民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
屬「人」
以納稅人身分為連結,所得發生在境外仍須課稅
離岸信託安排
屬「人」+屬「地」
可能同時涉及委託人身分與底層資產所在地
外籍個人取得大陸境內股息、紅利
屬「地」
以所得來源地為連結,與個人是否為居民無關

 

同一位台商,可能在不同的所得項目上分別落入不同原則。這也是為什麼「我不是大陸稅務居民」這個認知,無法一次性排除所有課稅風險。

 

五、「住所」與六年規則:身分認定的分水嶺

 

在個人所得稅法的架構下,台商最需要釐清的是自身是否落入「住所」的定義範圍。

 

在大陸有住所:所謂住所,並非指是否擁有房產,而是指因戶籍、家庭、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大陸境內習慣性居住。一旦認定為在大陸有住所,全球所得原則上均屬大陸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。

 

在大陸無住所: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 183 天者,為居民個人。但境外所得是否課稅,另適用「六年規則」——依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號》,無住所個人在某一納稅年度累計居住滿 183 天,且此前六年每年累計居住均滿 183 天、又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者,該年度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也須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;此前六年中只要有任一年未滿 183 天,或有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,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即可免稅。

 

值得留意的是時間點。該公告明定「此前六年」自 2019 年起算,2019 至 2024 年正是第一個完整的六年期間。長期常駐大陸、期間未曾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的台商,最快自 2025 年度起就可能首次觸及境外所得課稅,而這一批人往往正是資產與股權結構最複雜的一群。

 

六、四個必須重新檢視的環節

 

一、停留在境內的資金

須從資金來源、性質、稅務處理、資料完整性及能否匯出等面向逐項盤點。賣房、薪資、股權轉讓、股息紅利等境內所得,在相關資料及完稅憑證齊全的情況下可辦理匯出;至於境外匯入、自行攜帶入境,以及歷史關係導致資料不全的資金,則需審慎評估後續使用與匯出的可行性。

 

二、境內薪資由境外支付

過去薪資支付分散兩岸,相關資訊較難完整掌握,部分台商僅就大陸境內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,其餘由境外支付者則在境外發放地納稅。隨著徵管能力提升,這類兩地發放的薪資,將面臨在大陸工作地合併納稅的要求。

 

三、個人納稅居民身分

住所認定與居住天數的紀錄,已不再是「說了算」的事。出入境紀錄、社保、不動產、家庭成員居住狀況等資料,都可能成為判斷習慣性居住的依據。

 

四、跨境股權架構

股息分配與股權轉讓是最容易產生重複徵稅的兩個環節。當同一筆所得同時落入兩個以上稅收管轄區,缺乏事前規劃的架構,可能在兩地都被課到稅,卻無法有效扣抵,並且同時產生更大的稅務查核風險。

 

結語

 

金稅四期與 CRS 共同帶來的變化,本質上不是稅率的調整,而是資訊不對稱的消失。過去某些安排之所以可行,倚賴的是資訊分散、難以勾稽;當這個前提不再成立,架構就必須重新檢視。

 

台商未來勢必要面對多個稅收管轄區之間的納稅義務。在這樣的環境下,「交對稅」會比單純追求降低稅負更為關鍵——把身分、資金性質與股權架構理清楚,讓每一筆所得在正確的管轄區、以正確的方式完稅,才是真正能長期維持的安排。

 

建議在大陸有實質營運或長期停留的台商,重新盤點境內資金結構、薪資支付安排、個人稅務居民身分與跨境持股架構,並在資料與完稅憑證仍可補齊的階段及早處理。

 

參考資料

 

・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》(2019 年第 34 號)

・OECD CRS 多邊主管機關協定(MCAA)與已啟動交換關係清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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